江苏省202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(扬州市)网上报名

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,扰乱考试秩序的,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,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:


    (一)组织作弊的;


    (二)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;


    (三)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、提供考试试题、答案的;


    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。

 

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